关于学校重申公租房“严禁出租”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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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8-06-14
校内单位及教职工: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管理,根据湖北省第398号令《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等精神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就重申学校公租房“严禁出租”特通知如下:
1、学校公租房属国家保障性住房,有严格的政策管理要求。
2、公租房仅供学校教职工本人居住,教职工本人对所承租住房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3、公租房“不得转租、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有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学校将按市场租赁价的5倍收取租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回收住房。
4、校内单位及教职工收到本通知后,请互为转告,认真自查整改,学校将组织相关检查,对违规情况视情节严肃处理。
请学校教职工予以支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