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36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监管、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依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统一领导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制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三)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等。
第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分别如下: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在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做好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管理、教育、监督、检查与整改的落实。
(二)保卫处负责学校实验室管控类化学品的报批及购买审批,协调使用单位对危化品进行回收处置,对实验室消防、治安等安全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室的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对教学实验室安全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四)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研实验室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对科研实验室安全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五)研究生工作处协助做好研究生实验的安全宣传、培训、考试等工作。
(六)基本建设管理处在实验室建设和维修改造过程中,凡涉及实验室安全的项目,除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还应将相关项目的安全可行性论证报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办公室、学工部、财务处、后勤保障办公室、信息技术中心、图书馆等在相关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实验安全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七条 二级单位(学院、科研平台)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制定、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二)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对新建实验室或新增科研实验项目开展实验室安全评估。
(三)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
(四)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五)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要求,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遵守各项实验室技术安全制度。
(二)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备案,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三)做好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内危险物品台帐(包括放射性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气体钢瓶台帐等),做好安全检查自查记录。
(四)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安全信息数据上报工作。
(五) 要求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须服从实验室的管理。均需通过相应的技术安全教育和考核,进入实验室后须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并配合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分类管理
第九条 化学品安全管理。使用化学品的实验室,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执行,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加强各环节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化学品采购、领用、存贮、使用、登记等环节。做好实验废弃物收集、处置,严禁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条 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须具备相应安全等级资质,场所和安防设施应达到相应要求;病原微生物采购与保管符合有关规定;实验过程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实验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必须在规定的场所进行;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废弃物须经过灭菌或化学浸泡处理,废弃动物组织须冷冻暂存,不得混入生活垃圾;转基因试验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转基因试验废弃物须按有关规定收集、处置。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培训,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值精密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及其它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定期开展维护保养、检修,建立保养及检修档案,落实相应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且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 十二条 辐射安全管理。涉及放射源的实验必须在学校专门实验室开展,实验室工作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体检;涉源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进入涉源场所开展实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严格按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放射源及放射性物质采购、存贮、保管以及放射性实验废弃物暂存、处置,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水电气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实验室配电箱、电源插座等使用状况,仪器设备应使用固定插座,大功率电器应使用专用插座,必要时使用防爆、防水插座,禁止使用接线板串接供电,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明火电炉,不得超负荷用电。
定期检查实验室给排水(含纯水、污水等)管线使用状况,定期检查、检测冷却冷凝系统管线、各类气体管线使用情况,避免因管线老化、腐蚀、堵塞、泄漏等情况引发安全事故。
实验室水、电、气等管线改造,应根据学校有关维修工程管理的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实验室须按规范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毯、砂桶、砂箱等),存放在便于取用的地方,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应定期开展实验室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普及本实验室化学试剂特性、应急处理措施及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十五条 安全防护管理。实验人员应根据实验操作需要穿着实验防护服、佩戴防护眼镜、安全帽或防护帽,长发不得外露,进行化学、生物和高温实验时,不得佩戴隐形眼镜,操作机床等旋转设备时,不穿戴围巾、丝巾、领带;对存在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必要的门禁、烟雾报警、监控、通风、防护镜或面罩、应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设备不准借用或挪用。
第十六条 人员安全管理。实验室使用者都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在使用仪器设备前,相关人员必须接受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特殊岗位人员须持证上岗。
各学院及科研平台应做好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感染、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场所与环境安全管理。实验室应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运行正常;仪器设备、橱柜、实验台桌及试剂耗材等分类摆放、整齐有序;地面、台面保持整洁,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
尽可能选用对环境无害或对环境危害轻微的实验方案,减少实验废弃物排放;实验废弃物按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不得倾倒实验废液,不得掩埋、丢弃实验固体废弃物。
第十八条 内务管理。实验室须张贴安全信息牌,建立值日制度。实验室区域严禁吸烟、烹饪、饮食等,不得在实验室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做到“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五关”(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一查”(检查仪器设备)。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
第十九条 各学院及科研平台应制订安全教育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教育资料归档完整。
安全教育可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讲座、考试、竞赛及课堂授课、应急演练等。各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创新安全教育方法,开展具有本学院特色的安全教育活动。要特别加强对新生、新入职教师员工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教学管理部门可通过设立安全教育在线课程,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结合实验教学、实习实践、创新创业要求,在第一课专门讲解安全风险点、操作要求及应急措施等,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指导。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全校所有学生均须参加学校统一举办的实验室安全普及性知识教育和考核;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建立符合本学院要求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学习、研究及从事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师生员工及其他人员组织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五章 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实验室必须把安全风险评估与审核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学校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建设方案进行评估和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于开设教学实验课程(含研究生实验),由所在教学科研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完成项目安全风险自评工作,经自评或者学校专家评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应调整实验方案或者更换实验项目。
第二十四条 在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由课题负责人组织相关专家完成风险自评工作,原则上应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设备运行安全,不得在教学实验楼等人群密集场所进行实验安全风险较大、高噪声、易燃易爆、有毒性的实验项目。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确保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并根据实验项目变化加强动态修改。各实验室将应急预案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凡存在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等较大隐患的实验项目,必须经过教学科研单位和学校组织的专家评估后,并有妥当的应急处置措施和预案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保卫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等部门定期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学院、科研平台)应定期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进行自查及整改,并配合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实验室及所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三十一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整改措施提交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奖惩与问责追责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学院及科研平台年度目标管理任务考核的内容,作为评优评奖考评的指标,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各学院、科研平台的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作为教师、实验室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升、评先评优及学生评奖评优的指标之一,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四条 建立问责追责制。严肃追究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相关部门及个人的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对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和相关人员,按照学校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部门或个人,一经认定,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科研平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