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湖工行字〔2016〕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规〔2009〕5号)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用、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学校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实现资产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
第四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管。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理顺国有资产产权关系,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优化学校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强化资产绩效评价,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资产范围及分类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四)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软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按国家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委员,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办公室、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资产装备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基本建设管理处、后勤保障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装备管理处。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 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对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重大或复杂问题进行研究、协调、预审,按规定决策或提交校长办公会决策。
(三)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资产装备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二)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配置、验收、登记、统计、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等事项审核审批或报备报批。
(三)负责规范国有资产验收、登记和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负责组织国有资产评估与清查,组织学校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工作;负责资产信息化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绩效评价,统筹协调学校资产优化配置工作,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四)统筹协调学校新增资产配置工作。负责组织学校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汇总审核及报批工作;负责学校采购、报关、免税、商检和索赔;负责新增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使用、维修和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办理资产的调剂、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做好学校固定资产账目增减、调整及统计报表工作。
(六)负责全校土地、房屋等资产的权属监管,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及资产入账。
(七)参与基建工程及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监督管理。
(八)负责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未覆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按资产类别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归口管理。学校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科技处、基本建设管理处、图书馆、后勤保障办公室按下列范围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名、校牌、校徽的管理,负责文物陈列品、赠送物品及公务用车的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从价值角度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流动资产(资金、债券)、债务等管理,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等取得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三)审计处负责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担保、出租、出借等取得收益的审计核查工作。
(四)教务处负责教学设施、实验室建设等系统设备管理。
(五)科技处负责科技平台和科技成果、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发明权、著作权、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科技成果转化、投资等)的管理。
(六)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的管理,负责办理土地、房屋等产权登记。
(七)保卫处负责学校安全防范系统设施管理。
(八)现代教育中心负责学校网络设施、教学课程资源、多媒体教室及学校会议系统等管理。
(九)图书馆负责纸质、数字图书资料的管理。
(十)后勤保障办公室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商标权、商誉管理,以及生活服务设施、绿化、水电暖气设施等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中层单位是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同时应确定一名分管负责人具体管理国有资产,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履行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产配置与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厉行节约、节能环保,与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国有资产配置可以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应编尽编”原则,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列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学校严格执行配置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学校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由归口管理部门和各中层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编制年度计划和预算,向财务处申请预算额度,并报资产装备管理处汇总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要优化资源配置,切实发挥资产使用效益。对于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使用的资产,学校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减少或停止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七条 获批的新增资产配置由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实施政府采购或按规定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 学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占有、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作价入账。
第五章 资产登记与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通过购置、修建、调剂、划拨、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国有资产,必须及时办理验收、入账和登记手续,落实资产负责人,禁止形成账外资产。
第二十条 学校资产和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的验收、领取、使用和保管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并将责任落实情况报资产装备管理处备案。对于十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应确定专管责任人并进行岗前培训。对特种设备、特殊资产的使用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资产装备管理处组织归口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实物资产定期或不定期的清点盘查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和单位必须各负其责,做好国有资产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一)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资产的账、卡、物及档案管理。
(二)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单位资产的保管、保全工作。校内借用,需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借用手续,并报资产装备管理处备案。校外借用,须经资产装备管理处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
(三)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损失、被盗、丢失时,资产使用部门要立即向归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归口管理部门统计上报资产装备管理处。固定资产被盗、丢失时须报警,经公安机关认定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报请学校领导,作处理意见。
(四)资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在账、物、卡交班核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后,报资产装备管理处核实、备案。
(五)为确保资产明细账目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应使用学校统一的资产管理平台。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依法可以出租、出借,必须按额度和期限由学校或上级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处置与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核销等几种方式,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具体包括:
(一)超标准配置或者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六)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定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者丧失的无形资产;
(七)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房屋、土地、车辆的处置及货币性资产核销,无论金额大小,均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一次性处置土地20亩以上的(含20亩),由省财政厅核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除房屋、土地、车辆及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处置,凡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或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事项,由学校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上述范围以外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评估;资产装备管理处审核;校领导签署批准意见;由资产部门根据规定限额和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处置程序完成后,资产装备管理处、财务处按规定进行核减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明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学校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依法进行评估,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法定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取得收益,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或挪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提高无形资产的效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积极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工作,国家、湖北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出租资产;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合并、分立、清算;
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前,相关单位先向资产装备管理处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聘请或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办理资产评估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进行年度清查。资产清查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状况、财产清理、损益认定、资产核实等。
通过资产清查,各资产使用单位应做到摸清家底、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资产盘点中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各单位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和有关说明,经资产装备管理处审核后,按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须组织资产专项清查:
(一)国家规定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六)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资产信息与报告
第三十八条 加强资产信息化管理,充分开发、建设和利用资产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完善学校资产管理技术。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队伍建设,构建学校资产层级化、网络化管理机制,实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第三十九条 资产信息管理工作,由资产装备管理处统一管理平台,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分类要求,及时录入、更新资产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按照学校要求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资产装备管理处按照上级规定,编报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十一条 各资产管理职能、归口部门,应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制度,全面、动态地掌握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的要求,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目标,科学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客观反映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果。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 全校师生员工应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和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学校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过程中造成资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校内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资产装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湖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