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学院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湖工行字〔2016〕9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3号)以及《湖北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将占有、使用的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将占有、使用的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学校不得以无偿方式将资产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第三条 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优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前提下,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分类管理的原则。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资产装备管理处是学校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资产出租、出借的可行性论证,并对出租、出借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负责组织资产出租、出借情况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四)负责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后勤保障办公室负责学校经营性服务网点的出租管理;归口部门和各单位负责所属资产的出租、出借申报、评估、合同约定及日常管理工作;资产装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出租、出借审核及相关报批报备工作。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资产装备管理处、后勤保障办公室、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筹协调学校资产出租、出借相关事宜。
第三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学校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权限和程序: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250万以下或年租金标准在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核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25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或年租金标准在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报省教育厅核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500万元及以上或年租金标准在100万元以上的,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核准。
出租、出借资产没有账面原值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依据。年租金标准为预估值(借鉴上一年度租金标准或参照同类地段同类房屋的出租价格确定),预估值年租金标准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出具中介机构评估报告。
(二)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出租期限3年以上、出借期限6个月以上的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核准。
(三)出租、出借金额巨大且出租、出借期限明显超出规定期限的,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认定的重大出租、出借事项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学校会议室、运动场馆、报告厅、演出厅、教室等教学设施连续不超过10日的短期临时出租、出借行为,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核准、审批,并报资产装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学校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的出租、出借项目,由资产装备管理处提供如下材料:
(一)学校出租、出借事项的正式文件和国有资产清单;
(二)学校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文件或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
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省教育厅核准的出租、出借项目,除提供上述1-2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资产出租、出借可行性论证报告(见附件);
(四)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
(五)学校法人证书复印件、承租(借)方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出租,可采取公开招租、邀请招租、协议租赁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
(一)期限在1年以上的租赁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租赁、1000平方米以上的土地(场地)租赁;
(三)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上的租赁项目。
以下两种情况可不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
(一)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可采取邀请招租的形式,但不得低于招租底价;
(二)经公开招租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可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由学校与承租方协商确定不低于公开招标底价的租赁价格。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出租应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租金可以分季、年或一次性收取。
第十四条 学校资产出租应收取保证金,一般资产出租保证金标准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在校内出租设备的,保证金标准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设备搬出校外的,保证金标准不低于设备购置成本的20%。
第十五条 学校利用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统一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收入、支出预算,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并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监督。
第四章 风险防范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出租、出借,由资产装备管理处按照程序进行审核,重要事项应提交学校有关会议决定。
归口部门组织可行性论证,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第十七条 报省财政厅及省人民政府核准的重要租赁项目应认真考察承租人的资金实力、经营能力和商业信誉,严禁承租人转租。
第十八条 资产装备管理处应对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台账,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准确登记,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九条 资产装备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后勤保障办公室要坚持定期核对制度,确保租赁收入按时足额收取到位。对承租方拖欠租金、水电、物业管理费等违约行为,应按规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严禁截留、隐匿资产出租收益或利用出租收益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校内单位及责任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使用学校资产的校内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资产装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
2.湖北省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核准表
3.湖北省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汇总表
湖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印发